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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1个案例入选办事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

2025-08-14 19:39

  中国某公司取老挝某商业公司签定《货色公运输合同》,商定中国某公司委托老挝某商业公司打点货色的港口拆卸、运输、老挝进口清关等事宜。合同履行过程中,老挝某商业公司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签定《营业及债务让渡确认和谈书》,商定老挝某商业公司将前述合同项下营业及债务让渡给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后经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取中国某公司结算,两边就欠付运费数额发生争议。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向法院告状,请求判令中国某公司领取对付款子。诉讼过程中,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取老挝某商业公司均从意合用做为处理本案胶葛的准据法,中国某公司从意涉及合同债务让渡的准据法应合用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取老挝某商业公司法人设立登记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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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老挝某进出口公司取中国某公司、精确把握涉外平易近事关系法令合用法则,依法确定和合用准据法判断债务让渡效力。表现了准确合用冲突规范,为国际平易近商事交往供给不变、可预期的司法保障,积极营制有益于开展国际商业和跨境投资的化营商。

  昆明市中级一审认为,本案应合用,并据此认定老挝某商业公司2021年1月21日将《债务让渡通知书》转交中国某公司时,债务让渡对中国某公司发生法令效力。该院判决中国某公司向老挝某进出口公司领取欠款。中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按照判断老挝某商业公司和老挝某进出口公司的债务让渡能否并无不妥,维持原判。